为了做好学籍管理和加强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秩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工(师)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并按照省技校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要求,经国家相关信息查重系统核查后,取得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后,经健康复查,发现有疾病不宜留校学习,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本人申请,由学生工作处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入校,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返校,持本人学生证和家长签名的成绩报告单到学校指定的地方报到注册,并交纳规定的费用。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假期不得超过一周),请假时间从规定正式上课的日期算起,未请假的作旷课论,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凡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在学生工作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电子档案通过省系统建立。学籍档案分年级、专业,按学籍号依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应包括:入学通知书、有一寸近照的新生登记表、学籍卡、毕业生登记表及奖惩等材料。学生个人的操行材料。学生转学时,应随人走;毕业的学生,应交学生所在工作单位归档。每位毕业生均有一份学生学籍卡在学生工作处存档。因特殊情况,档案材料遗失者应及时补办手续。
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方可取得学生证,学生证为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份证明,不得转借、涂改。如有遗失,应登报声明作废,再到学生工作处申请补发。
二、成绩评定与记载
第六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技能的考试(考核),考试成绩载入学籍卡,并归人本人档案。
第七条:每学期考试课程的科目,一般不超过八门,各门课程的考试题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由备课组或任课教师草拟,经教研组初审后,报教务处审定;或由学校从试题库中抽取。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含实习课),无论期末是否考试,均须评定成绩,并记入学籍卡。
第八条: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思想品德(操行)和生产劳动一般按五级记分。其余课程(含实验实习)按百分制记分,并(载入成绩册)记入学籍卡成绩册中。
百分制和五级制对应标准为:优秀:90分至100分;良好:80分至89分;中等:70分至79分;及格:60分至69分;不满60分为不及格。
第九条:每学期每门课程要有学期总评成绩。考试科目学期总评成绩按以下比例评定: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实验、实习成绩单独计算。
第十条:对学生操行成绩的考核:主要通过个人总结,班级鉴定,由班主任写出操行评语确定其等级。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
各班应每学期对学生作一次操行评定,并和学生成绩一起填入学生成绩报告单,于全校考试结束后一周之内(书面通知)寄发给学生家长。
第十一条:每学期期中、期末考试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学生考试一(律)般不得请假,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其成绩以零分记载,不准参加补考,并在学籍卡内注明该课程“旷考”或“作弊”字样。视其错误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对考试作弊者,除其成绩记零分外,同时给予纪律处分;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记过处分;第三次留校察看;第四次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在下学期初进行。补考试题的难易及评分标准应与学期结束考试一致,补考试题须经教务处审批。补考成绩及格的记分应注明“补考及格”字样。
第十五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由教师视其具体情况,报教务处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考试前要对学生明确考试的要求和方式。但不得泄漏试题内容,考试时间安排表应于考试开始的一周前公布。在考试期间,学校各部门的工作应予积极配合,以便学生顺利地进行考试。
第十七条:考试、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登记、签字,并于本门课程考试、考核结束后三日内(一式三份)将相应科目的成绩表以及成绩分析交教务处。教务处将各科目成绩审核、汇总后交系(部),由系(部)通知班主任,班主任于全校考试结束后的一周内,(将所有课程的成绩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寄发成绩报告单,并同时将成绩和操行评定载入学籍卡。
第十八条:考试、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更改时,应由原评定成绩的教师向系(部)提出,经教务处核实请示分管校长同意后,由系(部)书面通知班主任更改,班主任应将更改通知与成绩登记表一并保存。
三、升级与跟班试读、留级
第十九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学生每学年经过补考后考试科目累计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跟班试读一学年。
第二十一条:学生跟班试读期间不能参加评奖学金,不能担任班干部。
第二十二条:试读生在试读期结束时,各科成绩合格者,可以转为正式生;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退学。
四、转学及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确需转专业者,须由本人向相关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定向委培的学生还需送培单位同意),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到系(部)办理转专业的有关手续,并报学生工作科备案。由学院学生工作科每学期将相关汇总情况上报省技校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经过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入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并能更好地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五条:复学学生和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原专业没有下一年级的,学校酌情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六条: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一年级以上及无正当理由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其他院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就读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招生办公室审核后,到学工处办理入学手续。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三学期。
第三十条: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并提交有关证明,经系(部)、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凡已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及时办理休学手续,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考试。
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的家长应教育子女在休学期间遵纪守法、注意安全,并尽监护人之责,对学生在家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负完全责任。
1、学生休学不满半年者,复学后可回原班级跟班试读,超过一年者,原则上跟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如该专业下一年未招生,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及主管校长批准,学生工作处备案,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2、学生休息期间暂停国家资助政策,休学期满返校复学者享受原定待遇。
第三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l、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休学证明材料,向系(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要求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处理其学籍,受到刑事处分者,取消复学资格和学籍。
4、因病休学期满未愈者或本人不申请复学者,作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六、退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课程或连同以前各门学科累计四门(含四门,包括思想品德、生产劳动等)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跟班试读生在试读期结束时,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休学期满后,经复查不合格者;
5、休学期满后,经指定医院确诊不能坚持学习者;
6、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请者;
7、未请假且连续四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8、其它特殊原因,不适合在校继续学习者。
上述处理,不视为对学生的一种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生未按时报到注册逾两周的,亦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退学学生,由班主任提出,系(部)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院长批准后,及时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三十六条: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学生退学,由家长或送培单位负责人领回。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毕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且经过考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3、退学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4、对已退学者如果要继续学习只能重新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退费:按学院退费管理规定执行。
七、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八条:鉴定与考勤
1、学生每学期做一次鉴定,由班主任写出评语,每学年做一次个人总结、班主任评定操行成绩,并记入学籍卡,报学生工作处存档。
2、学生上课、学习、实验及规定要参加的各项集体活动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以及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3、对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六学时计。
4、学生请假,应事先在班主任处办理手续。请病假要有医院证明或由校医建议,若遇急病、急事可事后持有关证明补假。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超假的均按旷课论。
5、学生迟到十分钟以上的按旷课处理,十分钟以内的按迟到处理;迟到、早退累计四次者,以旷课一节论;缺课一天,以当天的实际课时计数。
6、学生因病、事假缺课,在一学期内累计八周,连续缺课七周者,应予休学。
7、学生请假一律要通过班主任,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至七天(含七天)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系(部)批准,超过一周由系(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8、学生考勤由班主任指定专人(考勤员)(班长)负责,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应予检查监督,如有迟到、早退、请假、旷课等情况时,考勤员(班长)须认真在考勤表上登记,并于每星期一将上周考勤表交班主任,班主任应于每班会时公布上周学生考勤情况,并向系(部)报告。期末,将学生缺勤情况记入学生学籍卡。
9、学生校外住宿按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执行。
10、学生晚上外出,一律要在规定时间内回校,超过熄灯时间进校,按学校宿舍有关规定处理。星期日、一、二、三、四学生必须在教室上晚自习、上机或实习。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对获得称号的学生学校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奖励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证章、奖品和奖学金等。
第四十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五)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可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十一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可在学习期满离校时先按结业处理,察看期满,根据本人表现,再决定是否换发毕业证书。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表现,可提前解除(至少须经四个月以上考察);无悔改表现或再有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私藏爆炸和管制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2、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网络等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3、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4、私藏易燃易爆(如鞭炮、炸药、雷管等)和管制刀具的。
5、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参加邪教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十四条:在一个学期内各门课程无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达50学时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四十五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对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酗酒肇事、斗殴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者按第五条处理,其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视其情节应给予下列处分:
1、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参照作案者处理。
第四十九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3、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宿舍消防、用电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①伪造学生证、图书证、胸卡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②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③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④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A、私刻、伪造公章;
B、涂改伪造成绩单;
C、伪造教师签名;
D、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3、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严重违反社会风气,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①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②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
10、替考、介绍替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向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1、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l、在校内公共场所公然吸烟。
2、缺住、通宵上网。
3、翻爬门窗、围墙逃离学校。
4、留怪发、染异色发、早恋、纹身、穿奇装异服的。
5、其他违反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情形的。
第五十六条:对其他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学生,分别按照学籍管理和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1、拒不承认错误。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3、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
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6、群体违纪为首者。
7、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l、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评奖、评优及勤工助学的资格。
2、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不予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十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1、对违纪违法学生的处分,由系(部)将情况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后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讨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警告、严重警告报分管院长审批;对学生进行记过及以上处分须经院务会讨论,院长批准。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者,可以撤销处分。经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部)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院长会签。在下发学生处分(撤销处分)决定时一般应由学院领导会签。
“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学院须留存完整的过程资料备查。
2、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科可以对违纪者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3、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经由学生工作处核实后按规定处理。
4、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及时,不得拖延,一般应在一至两周内处理完毕。
5、被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责任自负。对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应注销学籍,不发给学历证明。
6、凡给学生处分,均须正式发文,并视情况及时在全系、全院及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7、学生的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的决定均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处理学生的材料要完备(包括交代材料、检查材料、旁证材料、调查材料及组织处理意见)。
第六十二条: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决定做出后,由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系(部)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本人有权向做出处分决定的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提出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周内提出,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九、顶岗实习
1、学生完成在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任务。学院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2、学生顶岗实习结束后,企业和学院将对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情况作出评价,并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
3、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成绩、纪律、奖励与处分情况以学生实习鉴定为准。
4、学院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十、毕业及毕业证颁发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学生毕业时,班主任要对学生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着重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组织纪律、尊重师长、团结同学以及学习能力、学习和劳动态度,体育锻炼、健康状况和其特长等方面作出评语。
第六十五条: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或毕业时补考后仍有两门主课考核不及格者,先发给肄业证书,符合低一级技工毕业条件的,可暂先发给该级技工毕业证书。一年后向学校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补作)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补作)。
第六十六条:因思想品德、生产劳动考核不及格而肄业的学生,不得向学校申请补考换发毕业证书,但在降档参加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工作单位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查后,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公共体育课在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肄业处理。
第六十八条:学生如有历年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前按下列办法办理:
1、毕业分配前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有二门以上主课不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符合低一级技工毕业条件者,发给低一级技工毕业证。
2、毕业时发给肄业证书或低一级技工毕业证书者,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第六十九条:学生在毕业前夕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进行应知、应会考试并根据鉴定结果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未达应有等级者降级核发证书。
第七十条:毕业证颁发程序
l、学生毕业证的颁发由学生工作处组织管理。
2、应扣发的毕业证,各有关部门于每学年结束前10天将应缓发毕业证的学生名单,注明班级及原因报学生工作处统一扣发。
3、按班级各班主任应在通知时间内到学生工作处统一领取学生毕业证,并负责将其发放到学生手中,学生领证时须履行签名手续,并于下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把未领完的毕业证及已领取签名手续一并交学生工作处。对班主任未发完的毕业证,学生可直接到学生工作处领取。
第七十一条:领证相关规定
l、学生毕业证原则上应由本人领取,其家长代领取时应带身份证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和签名,班主任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2、由于欠费、损坏公共财产、借图书未还等其它原因而履行缓发毕业证的,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经缴清学费、赔偿损失,归还图书,并由计财处开具单据,学生工作处审核,属实后方可领取毕业证(特殊情况下必须经主管部门拿出意见报分管校长、校长批准)。
3、学生毕业证的管理和发放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工作,各有关人员须本着高度认真,对学生负责,对学校负责的精神做好此项工作,对违犯规定,造成工作失误的将追究其责任。
4、学生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需由学生本人登报(省级报刊)声明遗失,并向学院提供报刊声明信息。由学院学生工作科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技师、高级技工、中级技工学生。